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本案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6年9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已另案处理)在许某甲所租的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号**、**楼内生产、销售老倪骨疼贴、腰脱九快九广和堂活络膏、美如玉左旋肉碱咖啡粉、郑多多木瓜葛根粉。经鉴定,老倪骨疼贴、腰脱九快九广和堂活络膏均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