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会计,住江苏省盐城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份至2018年3月份,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许某乙、孙某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过事先合谋,成立有融消费金融, 以公司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活动。后钟栋梁与孙冲冲纠集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租赁场地、购买办公设施,由许某甲负责制作公司总账,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对外宣传低息放款快,诱使、胁迫被害人借款,通过签订格式化虚假合同、借条,制造银行流水的方法,形成名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隐瞒合同中高额服务费用,并以公司规定名义强行扣除部分本息作为保证金、家访费等各种费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催收过程中,以提前还款、超时还款视为违约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没收被害人保证金。凭借虚假借条,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直接讨债以及采用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逼讨债务,涉案金额20余万元,殴打4名被害人,13个家庭被滋扰,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阶段。许某甲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涉案金额101581元;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实施诈骗犯罪5起,涉案金额359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许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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