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日,该分局分别将该案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7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许某乙、许某甲在徐州市睢宁县王集镇南许村水电四局徐盐高铁8号站工地,为了排挤走王某某,从而介入水电四局8号站工地获取运送石子的资格,借助**车队吴某某、许某丙、徐某某等人对王某某管理的不满,与吴某某商量,对外宣称吴某某的搅拌车有一半股份属于许某乙、许某甲的,找此借口介入8号站管理,积极多次煽动其他司机以提高运费、补方、代缴罚款等理由实施停工,2016年4月28日16时许致使水电四局徐盐高速106-4号墩桩发生断桩。经泉山区物价局鉴定,损失材料价值为人民币8073元整。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核算,损失人工、机械、材料费用,合计共5391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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