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汉族,本科文化,**医院副主任医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粤T30****号小型轿车,途经我市东区南外环城桂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宇光许某甲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7.2mg/100mL。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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