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现住井陉矿区**村**街**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71970********,系许某甲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21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酒后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井陉矿区贾凤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处时,被井陉矿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许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一)、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