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通过网络快手平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2月21日以300元的价格向“发哥”购买了一只绿边小太阳鹦鹉,于2020年4月5日以320元的价格向“发哥”购买了一只绿边小太阳鹦鹉,所购买的鹦鹉由“发哥”以快递寄送的方式寄到许某某的住处。
2020年6月11日17时许,高新分局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的**农家乐抓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并在现场搜获绿颊锥尾鹦鹉1只、画眉2只(一公一母)、虎皮鹦鹉2只、红嘴蓝鹊1只、黑喉噪鹛2只、山伯劳2只、鹊鸲1只、白喉红臀鹎1只、伯劳2只。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绿边小太阳鹦鹉(术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它扣押的鸟类动物有11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2只不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签认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罪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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