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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4月27日退回吉林市森立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任吉林市超大绿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9年至案发,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4社,未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擅自在林地上建设房屋、水库等建筑设施。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及测量,**公司非法侵占林地的地块位于船营区西郊林场1985年林相图65林班1、7、9、15小班内,毁坏林地面积15560平方米,核23.32市亩,该林地内的原有树木及林下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许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目的,行为欠缺违法性认识,且无证据证实在刑法修正案(二)后许某某占用林地的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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