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6年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镇潦浒居委会大横山处占用林地开办采石场。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1084m2(16.64亩),其中:公益林面积10413m2(15.63亩)、商品林面积671m2(1.0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未审批使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商品林;林种为水土涵养林。现场采石,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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