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12819890616053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中屯乡**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5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昌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云J****越野车在沧源县永和村旁公路边接到30包毒品藏匿在该车引擎盖下的发动机空隙处后准备运输至昆明,当日6时许,李某某驾车将毒品运输至沧源县佤山宾馆旁的广允路边时被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引擎盖下的发动机空隙处查获3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某被抓获后主动提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到昆明抓捕来接运毒品的下家。当月10日,民警将封存的3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当着李某某的面装放在云 J****越野车后备箱夹层以及备胎内,当日赶赴昆明开展工作。当月12日15时许,民警在李**配合下在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得胜家具城背后的停车场将前来接运毒品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抓获,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备胎内查获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从该车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1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从该车后备箱右侧夹层查获1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查获的3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104克,平均含量为17.6%。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侦查机关据以认定许某某主观明知是毒品仍参与毒品犯罪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
2020年2月18日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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