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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汉族,小学文化,****村村委会主任,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9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许某某在未经农机驾驶专业培训,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农用机械(秸秆还田机)到本村村民许某某家地里进行秸秆还田作业,导致正在许某某家玉米地里的本村村民葛某某被秸秆还田机绞压致死,葛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许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2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为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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