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20日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组织彭某某、何某某、卓某某等赌博人员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位于嘉善县**镇**村**号家中用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共组织他人赌博10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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