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室。2011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至2011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利用其在**路派出所联防队员的身份,以可以帮忙疏通关系、捞出被拘留的人为由,多次诈骗杨某某等人现金共计47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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