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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市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以银行卡冻结需要资金解冻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乙(女,21岁)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向许某甲转款人民币48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涉案钱款已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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