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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1997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3日,俞某某(已判决)、汤某某(另案处理)在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成立“亿万金融”,通过借贷宝APP平台从事网络放贷业务,以“免审核、放贷快”等为诱饵,引诱借款人在借贷宝APP上借款并签订虚假欠条,首期出借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实际到账700元,借期7天,以收取30%的高额手续费、35%的高额续期费、1%的平台费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方式进行网络放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为“亿万金融”的话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和审核借款人资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参与期间,“亿安金融”出借金额天台县,诈骗既遂数额为50850元,未遂数额4200元,其个人违法所得1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交了1550元的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上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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