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8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4日,陈某某(另处)、许某甲(另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三人乘航班号为***航班到达景洪,次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用其身份信息租住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入住后陈某某(另处)就网上订购用于实施诈骗的OPPO手机、银行卡、手机卡、QQ号、变声器等作案工具后,三人开始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08月09日12时许,陈某某(另处)、许某甲(另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QQ号码聊天以可以为张某某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让张某某发给其电话号码、酒店房间号码以及位置。陈某某(另处)使用1737671****号码与张某某联系,并提供给张某某一个代收诈骗资金的微信二维码,以支付嫖资以及小姐的安全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先后26次向陈某某(另处)提供的代收诈骗资金微信群内发出微信红包共计4776元人民币。微信******将诈骗资金多次转账最后将诈骗资金转入到三人用于诈骗的账户为622827114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陈某某(另处)、许某甲(另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抓获当天,现场查获诈骗的手机号码1737671****、62282711478********农业银行卡以及变声器等作案工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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