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桥**印象**幢**楼**号,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至8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四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张,价税合计138.6万元。接收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四川**商贸有限公司用以上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和纳税申报(含进项税抵扣申报)。2018年1月31日,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价税合计140万元。2018年2月,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用以上虚假业务进行了销项申报,同时完成抵扣税款201385元。2019年12月26日,四川**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提交税务自查报告并向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201385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