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原日照**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日照**有限公司煤款转至许某甲控制的**有限公司约107.46万元和许某甲以公司正常经营为由借公司34万元至今未还及虚报100多万库房租赁款。
2018年6月7日许某乙以母亲看病理由向公司借款30万元,许某丙、许某乙、施某某、许某甲签字,并打到许某乙日照银行账号上,用于退还五莲高泽、街头、洪凝等配送点的保证金和归还许某丙的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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