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5********,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学院**办干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3月1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材料,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4日补查完毕。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20年10月18日的英语(二)考试中,陈某某通过微信将试题发送给许某某答题,许某某将试题21-50题的答案发送至陈某某,经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调取到的英语(二)试题答案进行比对,许某某提供的答案正确率达88%。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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