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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相对不起诉)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6********,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五里源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3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家住修武县五里源乡**村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范某某等人因修自家门前道路,用一辆三轮车将该村南北大街南边路口堵住。当日10时许,邻村**村的村民马某某驾驶车辆途径此处,因路口被堵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和范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相互殴打。互殴过程中,范某某跺了马某某一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拳头击打马某某头面部,致马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属就损害赔偿与马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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