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秀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5********,汉族,研究生文化,**院在读研究生,户籍所在地: 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传,同日由秀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走到桂林市秀峰区丽中路西一巷11号楼下,见停放此处的一辆宝蓝色小飞哥电动车(失主:胡某某,车架号:11702181209****,电动机号码:181209****,价值人民币2989元)没有锁轮胎上的大锁,便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推到附近的“海达电动车维修部”更换车锁。然后,被告人许某某将所盗电动车骑回其就读的学校***校区车棚内停放。
2020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校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将所盗电动车交由公安机关追缴,该车已发还失主胡某某。失主胡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许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已退还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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