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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92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新明半岛**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至次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会**房间陪顾客葛某某等人唱歌、喝酒时,趁葛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手包内现金人民币6100元盗走,藏于沙发缝隙处。后葛某某准备结账时发现被盗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许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其藏匿的现金6100元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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