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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1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新浪通讯城3楼**部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柜台上的一部价值2190元人民币的华为mate30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同月17日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归还了赃物,赃物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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