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6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农场**分场**之**号。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当场进行了证据开示,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经李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共同经营的被害单位莆田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淘宝C店使用合同,约定许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注册的ID为“泳麟导购”淘宝店铺及相关联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同日许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登录出租的淘宝店铺、支付宝,绝不将绑定出租支付宝银行卡挂失、销户、修改密码,保证不盗取出租店铺上面商品和支付宝、银行卡内的资金,保证不违反淘宝C店使用合同。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另案起诉)经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同意,采用刷脸识别、输入验证码等方式将许某某已出租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到他的手机上,多次窃取该支付宝内资金15101.61元,两次给许某某分款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时属刚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本次盗窃犯罪中又属从犯,侦查阶段能够积极退赔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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