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途经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天嘉市场卖鱼区路段时,捡获被害人吴某波遗失的VIVO牌手机一台,并成功登陆该手机内二个微信号及一个支付宝号。随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游戏充值、还款等方式,多次使用被害人吴某波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6960元。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投案自首,并将捡获的手机及人民币700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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