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9********,汉族,本科文化,住固镇县**镇**街道**鞋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栋**单元。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 **镇**幼儿园刘某某为方便幼儿园招生,将一张手机号为153********的手机卡交给**幼儿园幼师贾某某使用,后贾某某用该手机卡绑定自己的支付宝。2020年1月,贾某某将手机号为153********的手机卡交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该手机卡交由其子许某某使用。同年3月至6月间,许某某在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贾某某支付宝内现金购物、转账、充值,盗刷贾某某人民币2735元。
2020年6月7日贾某某报警,当日,许某某在其母刘某某的陪同下到固镇县公安局任桥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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