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百货食品商场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事先藏匿部分商品出闸口却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该商场蓝色男童拖鞋1双、苹果1盒、橙子1盒、梨子1盒、桃子1盒、草莓1盒、火龙果1个、火腿肠2个、牛奶4盒、纸尿裤1袋。上述商品无法作价。案发后蓝色男童拖鞋经扣押已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3月22日,在长春市朝阳区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百货食品商场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采用上述方法盗窃该商场粉色女童拖鞋1双、苹果1盒、梨子1盒、香瓜1盒、桃子1盒、樱桃1盒、牛奶5袋、护手霜1盒、卫生巾2包、洗面奶1瓶、护肤品2瓶。上述商品无法作价。案发后粉色女童拖鞋、洗面奶、护肤品1瓶经扣押已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4月4日,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百货食品商场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采用上述方法盗窃该商场徐福记C酷果味果冻1袋、巧媳妇护套水果刀1把、aji起士味棒棒饼干1盒、清清婴儿绵柔湿巾1包、巧媳妇3号汤匙2把、梨子1盒、苹果1盒、橙子1盒。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元。案发后,上述商品经扣押已返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盗窃物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方代表齐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价认刑字第1910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盗窃物品价值不大,部分返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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