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4********,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8时31分许,至海门市海门街道中南熙悦工地西北角处,窃得黄某某停放该处的红色踏板式保时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19元。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罹患酒精性精神障碍,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人。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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