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乐家购物中心物美超市京良路店内,采取替换外包装的方式,以189元低价购买进价245元的电热水壶一个。后于2020年2月22日及3月8日,先后两次在物美超市京良路店内采用漏扫部分商品少结账的方式盗窃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一箱、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两袋、金锣牌玉米肠四袋、思念牌荠菜馄饨一袋、思念牌金牌猪肉韭菜水饺两袋、手打天下菌菇水饺一袋、利通扒鸡一袋、利通酱猪肘一袋、思念牌金牌虾水饺一盒、良食记鲅鱼水饺两盒。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7.28元。2020 年3月14日,许某某亲属已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被盗单位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8日被当场抓获并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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