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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7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家住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商场**楼**饭店员工。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趁店内工作人员下班之际,使用放在收银机附近盒子里的钥匙打开收银机,窃得被害人边某放在该处的现金人民币77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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