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新村**幢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取铁扣件40个,价值160元。
2020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新村**幢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取铁扣件40个,价值160元。
同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新村**幢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取铁扣件35个,价值140元。
同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新村**幢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取铁扣件40个,价值160元。
同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新村**幢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取铁扣件40个,价值1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俞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俞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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