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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枝江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团结路经营成人用品店,店内主要由王某某负责。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王某某、许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由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以126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西药成分的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后主要由王某某通过经营的门店或者微信对外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上述情况参与部分销售。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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