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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6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街**市场**号盐卤豆腐店内用工业盐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不清,其生产的豆腐中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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