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仙桃市***镇人民政府为了推进**电力(仙桃)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工作进度,要求***村将规划范围内的树木尽快处理。同年11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经村干部做思想工作后,将其位于***镇***村**沟与一支渠交汇处的杨树以15000元卖给了艾某某等人,并谎称其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艾某某等人将上述林木采伐。经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计算,上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被采伐意杨79株,测算采伐林木蓄积为18.9392立方米。
2021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主动到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仙桃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采伐迹地林木蓄积计算报告书;4.现场勘查笔录等;5.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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