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敲诈勒索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绰号尕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州**县**乡**村**号,个体,住**县**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9日被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

贵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在贵德县**镇****对面的**宾馆(现改名为:**宾馆)内,发现其妻子谢某某与刘某某在其宾馆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严某某便到该宾馆对其妻子和刘某某进行了殴打,后嫌疑人严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肖某某、许某某将受害人刘某某及其妻子强行带到**宾馆某客房后,威胁刘某某不许离开房间,次日严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继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不让受害人刘某某离开,逼迫受害人刘某某用钱解决其与谢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整个过程中社会闲散人员许某某都在现场守候,逼迫让刘某某支付六万元私下解决此事。后刘某某在被继续殴打、被社会闲散人员看管无法逃离的情况下答应三天内支付六万元赔偿金解决此事,三天后刘某某向严某某支付了三万元赔偿金,严某某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向受害人刘某某催要剩余的三万元赔偿金,因受害人无力偿还,至今未给付,当天嫌疑人严某某等人敲诈完刘某某后,嫌疑人严某某认为其妻子与刘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另一名受害人才某某从中牵线当的介绍人,便要求才某某到**宾馆内解决此事,受害人才某某被严某某、马某某(受害人才某某辨认指控)等人带到**宾馆内,向才某某索要一万元赔偿金,后才某某在严某某及其纠集的社会闲人员周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的逼迫下向严某某先行支付赔偿金五千元,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明知严某某对才某某实施敲诈的犯罪行为,为促成严某某的敲诈行为,其在严某某的授意下,到才某某处取走五千元赔偿金,并在后期打电话向才某某索要剩余的五千元赔偿金。后因严某某发现贵南县公安局在调查此案时,严某某害怕事情暴露让其妻子谢某某找到才某某,并将五千元归还给才某某,威胁才某某让其在公安机关在询问时,谎称此五千元赔偿金是严某某向才某某所借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贵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严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及才某某实施了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了二被害人三万五千元现金,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许某某是否明知严某某对二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仍然积极提供帮助。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许某某曾替严某某从被害人才某某处取款五千元,但是无法证明其向才某某索要现金时是帮助严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车辆及手机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藏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