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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每次各十五日。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日14时许,**镇**村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吴某甲、武某甲、吴某乙、唐某某等人对许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在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准备离开时,许某某捡起一根铁棍往吴某乙开去的白色宝马牌BMW7200SL轿车(车牌号码:苏E*****)行李箱砸了两下,后武某甲、吴某乙等人对许某某进行殴打。该行李箱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修复价值为3500元。吴某乙父亲吴某丙对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不服,后凤阳县公安局到滁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滁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价格内涵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后车主武某乙对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不服,认为其宝马车的行李箱达到更换条件并向凤阳县公安局提交了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随后凤阳县公安局委托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宝马车受损行李箱评估,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认为损坏部件达到更换标准,认定损失价格为11604.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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