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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于1991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吴某某经营的茶馆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打牌的事情发生争执。后许某某上前与李某某理论,李某某先用拳头打了许某某面部两拳,接着许某某还手打了李某某鼻部一拳,致使李某某鼻部骨折。随后李某某持木凳殴打许某某头部,接着许某某与李某某争抢木凳。二人倒地后,许某某又持木凳打了李某某腿部一下。后周围群众报警,许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疾病诊断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许某某作案时已年满65周岁,身患多种疾病且系六级伤残退役军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许某某虽有犯罪前科但已过去近20年,主观恶性不大。综上,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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