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辩护人徐大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14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一棋牌室内,张某某用麻将掷扔许某某进行挑衅,二人发生口角,许某某自行离开棋牌室回家,张某某随即追赶闯入许某某家中,后进入客厅对许某某进行殴打,许某某在防卫的过程中持菜刀砍伤张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许某某为了避免本人的人身和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急之下采取持刀砍击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张某某造成一定的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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