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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在牛山街道钢铁路水上汇汤泉4楼入口处被害人孙某某酒后和张某某、李某某因洗澡问题与服务生朱某某发生争吵并对朱某某实施殴打,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场后因言语冲突使用木棍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至孙某某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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