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区**镇新菜市场处见到还欠其10元车费未还的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遂向黄某某讨要车费,后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某用塑料矿泉水瓶撞击许某某的腹部,许某某还手殴打黄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后许某某继续用脚踢打黄某某致其受伤。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20年3月26日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药费10000元、1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黄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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