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座**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5月2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逮捕,于2020年7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路**号**号,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得黄铂金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数个(条)等物品。当日14时许,李某甲将盗窃所得黄铂金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交给其胞弟被告人李某丙进行变卖。李某丙明知上述物品系李某甲盗窃所得,仍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营的铜仁市碧江区众达三星手机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变卖给许某某,许某某在李某丙未提供购买发票及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16540元进行购买。案发后,许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33000元,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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