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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8月03日,侦查机关在办理“韩某某电动车被盗窃案”中发现许某某在明知电动车是全某某盗窃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仓库帮助其存放被盗电动车多辆,并帮助运输销售赃车多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涉案车辆来源不清、是否为犯罪所得不明,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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