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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1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村民委****。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一、2021年7月28日,许某某通过朋友“阿豆”介绍后,其到柳城县大埔镇江滨公园与“阿豆”碰面,并将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5884057****)和手机拿给“阿豆”进行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转账活动,并在转账活动中进行输密码和刷验验证操作,转账活动结束后“阿豆”微信转给其500元报酬;

二、2021年8月23日,许某某又与“阿豆”在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观景台碰面,并将本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210500583****)和手机拿给“阿豆”进行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转账活动,并在转账活动中进行输密码和刷脸验证操作,转账活动结束后“阿豆”微信转给其500元报酬。

许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5884057****)在2021年7月28日共进账43203元,共出账43203元,总进出账86406元;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210500583****)在2021年8月23日共进账52406元,共出账52406元,总进出账104812元。其中包含受害人房雄飞、陈满珠、高温惠、蔡泽桑被骗而分别转入的30000元、5875元、15528元、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iPhone6s手机一部、1000元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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