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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5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陶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某区**镇、绍兴市上虞区**镇、绍兴市上虞区**镇等地,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雇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人抽头、望风、接送赌客、布置赌场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2万余元,其分得0.2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退赃0.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赃款,又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个人物品予以发还,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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