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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5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简某甲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持一条铁质弹簧健身棍欧打被害人简某甲的头部,随后在追打他人的过程中,遇前来附近购买宵夜的被害人简某乙,无故持健身棒击打被害人简某乙,致被害人简某乙左手前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简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但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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