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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荆州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现住荆州**村**组,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明波,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为感谢时任荆州区**居委会**、**李某某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苏某某帮其顺利承接荆州区**项目工程,2010、2011年春节的时候,许某某以拜年为名义分两次给李某某送去35万元现金;2012国庆节,许某某在澳门赌场将5万港元筹码给苏某某,按时价,5万元港币可兑换成人民币4082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审查的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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