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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清水塘派出所负责执行。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30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退补后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许某某和邹某某在许某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的家用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冰毒和麻古;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许某某和邹某某在许某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的家中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冰毒和麻古;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许某某和邹某某在许某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的家中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冰毒和麻古;2020年5月初的一天,许某某和邹某某在许某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的家中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冰毒和麻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容留吸毒对象邹某某尿检呈阴性,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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