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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窑**号,现租住西固区**村。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光明,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租住地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交叉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3㎎/100m1。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14㎎/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1230号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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