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辽H****3号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盖州市西城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被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8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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