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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砀山县,住****行政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6****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南50米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后许某某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55mg/100ml。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经电话通知到砀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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