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砀山县人,住**镇**行政村**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6****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南50米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后许某某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55mg/100ml。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经电话通知到砀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