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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617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G****”的别克牌小型客车,从三亚市吉阳区 216省道亚龙湾六盘路往三亚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吉阳区216省道亚龙湾出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许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 lO9mg/lOO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许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l4l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当事人酒精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提取笔录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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